國家計委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瀏覽:25888 作者:維權網 評論:0 發布日期:2006-2-19 10:34:331994年2月25日國家計委發布
第一條 為維護市場價格正常秩序,促進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銷售商品或收取費用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必須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商品和服務的明碼標價實行標價簽、價目表等標價方式,具體標價方式、內容除按本規定有關條款執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地(市)級價格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及各行業的不同特點確定。
標價簽或價目表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統一監制。由于行業特點需要制作特色價簽的,應經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核準監制。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四條 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必須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準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一貨一簽、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及時更換。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一律使用阿拉伯數碼標明人民幣金額。對于少數用外幣出售商品的商店、飯店,需要有一個過渡到人民幣單一標價的過渡期,在此期間,可按市場匯率折算后,同時標明外幣金額。
不得高于標價出售商品和收取費用,收取費用應列出具體收款項目和標準,不得另行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第五條 從事零售業務的,商品標價簽應包括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主要內容,標價簽由專、兼職物價員或指定專人簽章。削價處理商品,必須以公開方式表示,以區別于正常商品價格。
從事批發業務的,應實行明碼標價。
由于行業特點需要減少標價簽內容或某些特殊商品(如藝術珍品、古董等)不宜標價的,均須經價格主管部門核準。
第六條 凡提供有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須在其經營場所或交繳費用的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明細價目表。價目表應包括收費項目名稱、等級或規格、服務內容、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主要內容。
第七條 收購農副產品和廢舊物資的,必須在收購點公布收購價目表,標明品名、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
第八條 進入生產資料交易市場的商品,應標明其品名、產地、規格、等級、型(牌)號、計價單位和銷售價格等內容;進入批發市場交易的農副產品和工業消費品,也應實行明碼標價;進入房地產市場交易的房、地產,應標明其座落位置、結構 規格、計價單位、面積和銷售(出租)價格。
價格主管部門對某些商品規定有最高限價、最低保護價或參考價的,市場管理部門應在市場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九條 城鄉集貿市場按規定允許上市的農副產品和其他商品,參照本規定第五條實行明碼標價,價格主管部門對某些商品規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市場管理部門應在市場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條 對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的商品經營者和收費單位,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確屬初犯,情節輕微,且經檢查后主動改正的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