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曝光十大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瀏覽:3418 作者:維權網 評論:0 發布日期:2006-3-11 22:21:21
今日上午,太原市工商局公布了2005年十大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例及處理結果。
一是梁雙杰以假充真銷售羊肉案。
個體工商戶梁雙杰購進的2000余公斤現切涮羊肉,經鑒定實為羊油及其他肉類混合而成,至被查獲時已累計銷售29460元,被處罰款6萬元。
二是省藥材公司第二批發部侵犯“前列康”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該批發部銷售的、標有由浙江康恩貝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前列康”(普樂安)片,經該公司鑒定均為假冒,被處罰款5.5萬元。
三是張麗珍銷售不合格電纜案。
工商人員在對張麗珍銷售的“宙友”牌、“兆源”牌電纜進行抽樣檢測時,經有關部門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其非法所得3350元被沒收、被處罰款48650元。
四是王銳萍冒用他人廠名、廠址銷售汾酒案。
王銳萍購進50箱、價值5.5萬元的青花瓷汾酒,在某超市進行促銷。經山西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其中27箱為假冒產品。其假酒被沒收、被處罰款3萬元。
五是省老齡醫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該公司未經審查,在發布的廣告中,使用了“國家級”等絕對化用語,且宣稱的“國家專利產品———生物芯片診斷系統”,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違反了《廣告法》相關規定,被處罰款3萬元。
六是王連江無照經營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
王連江無照從事酒類經營活動,被工商部門查獲時,其庫存“五糧液”、“竹葉青”等7個品牌、價值53253元的名酒,經鑒定均為假冒。其假酒被沒收、被處罰款3萬元。
七是余立華商標侵權案。
個體工商戶余立華將偽造的“海螺”牌注冊商標標識貼在塑鋼型材上銷售,冒充該品牌產品出售,被處罰款2萬元。
八是廖香琳虛假宣傳案。
個體工商戶廖香琳在從事“雅閣斯丹特”服裝銷售時,利用其與英國“雅格獅丹”英文標識相近的特點,誤導消費者,其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條款,被處罰款1萬元。
九是萬柏林區鑫濤副食店銷售假冒商品案。
該店銷售的“李錦記”牌辣醬,經廠家鑒定均為假冒商品,已構成商標侵權。其20件假冒辣醬被沒收、被處罰款1萬元。
十是山西晉鵬商貿有限公司銷售過期商品案。
該公司對購進的洽洽香花生和亞瑪亞核桃軟糖,在已知過期的情況下,篡改生產日期,繼續批售。其過期食品被沒收、被處罰款5000元。
編后:
篡改食品生產日期、偽造商標虛假宣傳……曝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徑,令人稱快。然而,關于“消費安全”的沉重卻是才下眉頭,又上心頭。因為與侵權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相比,與受害者的苦痛相比,罰款、曝光等手段看似嚴厲,仍顯乏力!
熏心利欲膽敢挑戰法律尊嚴,法律何不對以身試法者以致命一擊?!
保護消費者的安全權利,僅有曝光是不夠的。(楊彧 沈又成)
一是梁雙杰以假充真銷售羊肉案。
個體工商戶梁雙杰購進的2000余公斤現切涮羊肉,經鑒定實為羊油及其他肉類混合而成,至被查獲時已累計銷售29460元,被處罰款6萬元。
二是省藥材公司第二批發部侵犯“前列康”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該批發部銷售的、標有由浙江康恩貝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前列康”(普樂安)片,經該公司鑒定均為假冒,被處罰款5.5萬元。
三是張麗珍銷售不合格電纜案。
工商人員在對張麗珍銷售的“宙友”牌、“兆源”牌電纜進行抽樣檢測時,經有關部門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其非法所得3350元被沒收、被處罰款48650元。
四是王銳萍冒用他人廠名、廠址銷售汾酒案。
王銳萍購進50箱、價值5.5萬元的青花瓷汾酒,在某超市進行促銷。經山西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其中27箱為假冒產品。其假酒被沒收、被處罰款3萬元。
五是省老齡醫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該公司未經審查,在發布的廣告中,使用了“國家級”等絕對化用語,且宣稱的“國家專利產品———生物芯片診斷系統”,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違反了《廣告法》相關規定,被處罰款3萬元。
六是王連江無照經營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
王連江無照從事酒類經營活動,被工商部門查獲時,其庫存“五糧液”、“竹葉青”等7個品牌、價值53253元的名酒,經鑒定均為假冒。其假酒被沒收、被處罰款3萬元。
七是余立華商標侵權案。
個體工商戶余立華將偽造的“海螺”牌注冊商標標識貼在塑鋼型材上銷售,冒充該品牌產品出售,被處罰款2萬元。
八是廖香琳虛假宣傳案。
個體工商戶廖香琳在從事“雅閣斯丹特”服裝銷售時,利用其與英國“雅格獅丹”英文標識相近的特點,誤導消費者,其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條款,被處罰款1萬元。
九是萬柏林區鑫濤副食店銷售假冒商品案。
該店銷售的“李錦記”牌辣醬,經廠家鑒定均為假冒商品,已構成商標侵權。其20件假冒辣醬被沒收、被處罰款1萬元。
十是山西晉鵬商貿有限公司銷售過期商品案。
該公司對購進的洽洽香花生和亞瑪亞核桃軟糖,在已知過期的情況下,篡改生產日期,繼續批售。其過期食品被沒收、被處罰款5000元。
編后:
篡改食品生產日期、偽造商標虛假宣傳……曝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徑,令人稱快。然而,關于“消費安全”的沉重卻是才下眉頭,又上心頭。因為與侵權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相比,與受害者的苦痛相比,罰款、曝光等手段看似嚴厲,仍顯乏力!
熏心利欲膽敢挑戰法律尊嚴,法律何不對以身試法者以致命一擊?!
保護消費者的安全權利,僅有曝光是不夠的。(楊彧 沈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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