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報:商家“不規范動作”何時自糾
瀏覽:2138 作者:維權網 評論:0 發布日期:2006-10-13 18:18:37
“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促銷活動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限量商品售完后應即時明示……”由商務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將從本月15日起開始施行。記者昨天走訪一些滬上商家,發現不少企業依然故我,存在不少違規促銷行為。
“全場促銷”
呈地毯式
昨日上午,在南京路一帶,記者看到一些商場內掛有“夏裝出清,低至3折”、“全場5折”等促銷廣告,而事實上,不少品牌以及秋裝新款是不參加打折的。按照新《辦法》規定,促銷內容應當包括促銷原因、方式、規則、期限、商品的范圍等。對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柜臺和商品,應當明示;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的促銷規則時,其文字、圖片應當醒目明確。
“清倉”口號
年中無休
“虧本清倉,跳樓價大甩賣,機會難得,趕緊搶購……”記者在南京東路和南京西路的好幾家陶瓷商店都看到大幅的“租期已到,限時清倉”標語,而據附近市民反映,這些店自從開業以來就一直掛著清倉的標語,這不是明擺著騙人嗎?其實,這已明顯違反了新《辦法》規定的第十六條:零售商不得虛構清倉、拆遷、停業、歇業、轉行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
“特價限量”
黑箱操作
價格超低的“驚爆機”是目前家電連鎖賣場開展商戰的慣用手法。不少商家在做廣告時,就沒有明確究竟有多少臺“驚爆機”,在商場里銷售這些機器的時候,又每每以“已經賣完了”來搪塞消費者。新《辦法》規定:“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零售商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限量促銷的,促銷商品售完后應即時明示!
借口“打折”
拒絕退換
一位消費者投訴說,她在靜安寺的一家高檔百貨店買了一件打3折的“雅格詩丹”大衣,回家后發現尺碼不對要求退貨,商家卻表示凡是打折產品,無質量問題一概不能退貨。新《辦法》規定,消費者要求提供促銷商品發票或購物憑證的,零售商應當即時開具,并不得要求消費者負擔額外的費用;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
“建議售價”
早被歪曲
在鬧市區的一家所謂“折扣店”里,一條標著“建議零售價”598元的褲子只賣35元,差價高達563元。記者了解到,建議零售價的本意是一種約束商家擅自抬價、替消費者提供購物參考價格的建議性行為,是根據綜合成本、銷量、技術含量、消費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的。但在有些商場里,卻成了商家“忽悠”消費者的花招。
業內人士稱,國家5部委出臺《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表明了對規范零售商促銷行為,構建“和諧商業”的高度重視。以往一旦發生商家在進行促銷活動時侵犯消費者的案例,大多是雙方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消費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法規起訴,但整個司法過程會十分漫長,有了這一《辦法》,對規范商家促銷行為有一定作用。
“全場促銷”
呈地毯式
昨日上午,在南京路一帶,記者看到一些商場內掛有“夏裝出清,低至3折”、“全場5折”等促銷廣告,而事實上,不少品牌以及秋裝新款是不參加打折的。按照新《辦法》規定,促銷內容應當包括促銷原因、方式、規則、期限、商品的范圍等。對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柜臺和商品,應當明示;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的促銷規則時,其文字、圖片應當醒目明確。
“清倉”口號
年中無休
“虧本清倉,跳樓價大甩賣,機會難得,趕緊搶購……”記者在南京東路和南京西路的好幾家陶瓷商店都看到大幅的“租期已到,限時清倉”標語,而據附近市民反映,這些店自從開業以來就一直掛著清倉的標語,這不是明擺著騙人嗎?其實,這已明顯違反了新《辦法》規定的第十六條:零售商不得虛構清倉、拆遷、停業、歇業、轉行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
“特價限量”
黑箱操作
價格超低的“驚爆機”是目前家電連鎖賣場開展商戰的慣用手法。不少商家在做廣告時,就沒有明確究竟有多少臺“驚爆機”,在商場里銷售這些機器的時候,又每每以“已經賣完了”來搪塞消費者。新《辦法》規定:“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零售商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限量促銷的,促銷商品售完后應即時明示!
借口“打折”
拒絕退換
一位消費者投訴說,她在靜安寺的一家高檔百貨店買了一件打3折的“雅格詩丹”大衣,回家后發現尺碼不對要求退貨,商家卻表示凡是打折產品,無質量問題一概不能退貨。新《辦法》規定,消費者要求提供促銷商品發票或購物憑證的,零售商應當即時開具,并不得要求消費者負擔額外的費用;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
“建議售價”
早被歪曲
在鬧市區的一家所謂“折扣店”里,一條標著“建議零售價”598元的褲子只賣35元,差價高達563元。記者了解到,建議零售價的本意是一種約束商家擅自抬價、替消費者提供購物參考價格的建議性行為,是根據綜合成本、銷量、技術含量、消費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的。但在有些商場里,卻成了商家“忽悠”消費者的花招。
業內人士稱,國家5部委出臺《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表明了對規范零售商促銷行為,構建“和諧商業”的高度重視。以往一旦發生商家在進行促銷活動時侵犯消費者的案例,大多是雙方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消費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法規起訴,但整個司法過程會十分漫長,有了這一《辦法》,對規范商家促銷行為有一定作用。
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