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該對兒童題材廣告問題負責
瀏覽:1841 作者:維權網 評論:0 發布日期:2006-8-31 20:44:30
“三年級六班×××同學,你媽媽給你送來了兩瓶××牛奶……”小學的喇叭大聲播報。聽到廣播的男孩既激動又自豪,眼淚狂飛(夸張的畫面效果),飛撲到媽媽懷里,親了一口牛奶罐子,說:“媽媽我愛你!”身后的小同學一臉羨慕地說:“哇,你的媽媽好愛你哦!”這是某知名食品企業近期推出的一則電視廣告,相信不少人都已經看過。然而該廣告播出不久便招來了許多觀眾的指責,認為這一廣告歪曲了母愛。
未成年人思想未成熟,很容易被廣告氛圍打動,模擬廣告主角的行為?戳诉@個廣告,他們很容易把牛奶和母愛等同起來。而且廣告中設置的事件是媽媽送牛奶到學校,這是一種過度保護或過度照顧,不利于學生成長。對此,有關專家表示,廣告拿母愛推銷產品,對孩子的確有諸多誤導。專家建議,廣告一定要慎用兒童,如果用了兒童形象,就要考慮到教育、教化、導向的功能。廣告追求創意和效益,但應對兒童負責,不可與兒童的健康成長相違背。
近年來,類似的兒童題材廣告問題不斷出現,大有泛濫成災之勢。許多廣告中的兒童被搞得不像兒童樣,要么滿口矯揉造作的成人話,要么一嘴假模假式的大瞎話。兒童本該有的天真活潑、健康快樂、純真無邪的可愛天性,在這些廣告的“創意”中喪失殆盡。更有甚者,一些廣告還帶有明顯的虐童傾向。于是,面對著“創意”迭出的兒童題材廣告,有人發出了“救救孩子”的呼聲。
在今年召開的全國政協十屆四次會議上,對兒童廣告問題深感不安的一位政協委員曾向會議提交提案,呼吁對用兒童做廣告的商業行為說“不”。他表示,用兒童做廣告弊多利少,這很容易造成對兒童的精神污染。建議通過人大立法全面禁止兒童做廣告,剎住目前這股越刮越猛的兒童廣告風。
有關專家認為,在國內目前審查制度尚不完善的電視環境下,很少有企業能具備這樣的責任心:在追求出彩創意的同時,將社會影響等各種因素全面考慮進來。廣告的核心其實就是嘩眾取寵,策劃者大多只求創意出彩,較少顧及其他,因此會出現很多讓人不太舒服的廣告,甚至有些廣告包含了道德的“陰暗面”,引發觀者爭議。兒童題材廣告之所以不斷出現問題,與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有著直接的關系,也與一些商家自身的商業道德水平低下和企業公民意識薄弱有關,但更重要的一個原因卻在兒童家長或學校等監護者的監護理念錯位及監護責任缺失。
我們知道,兒童作為未成年人,其心智尚未發育成熟,尚不具有對事物的理性判斷能力,既缺乏對自身行為的控制能力,也缺乏對自身行為的責任能力,他們的行為必須要受到家長等監護者的監護。如果家長或監護人真正出于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考慮,而不是出于自身利益考慮,他們應該對自己的孩子做商業廣告這一事情做出理性而慎重的選擇。
有的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有“足夠的判斷能力”,對自己的孩子參與廣告商的“創意”甚至還會感到“非常驕傲和開心”。面對這種精神一點也不緊張、神經嚴重不過敏的家長,我們在發出“救救孩子”的呼聲的同時,是不是該先救一救這些大人呢?
未成年人思想未成熟,很容易被廣告氛圍打動,模擬廣告主角的行為?戳诉@個廣告,他們很容易把牛奶和母愛等同起來。而且廣告中設置的事件是媽媽送牛奶到學校,這是一種過度保護或過度照顧,不利于學生成長。對此,有關專家表示,廣告拿母愛推銷產品,對孩子的確有諸多誤導。專家建議,廣告一定要慎用兒童,如果用了兒童形象,就要考慮到教育、教化、導向的功能。廣告追求創意和效益,但應對兒童負責,不可與兒童的健康成長相違背。
近年來,類似的兒童題材廣告問題不斷出現,大有泛濫成災之勢。許多廣告中的兒童被搞得不像兒童樣,要么滿口矯揉造作的成人話,要么一嘴假模假式的大瞎話。兒童本該有的天真活潑、健康快樂、純真無邪的可愛天性,在這些廣告的“創意”中喪失殆盡。更有甚者,一些廣告還帶有明顯的虐童傾向。于是,面對著“創意”迭出的兒童題材廣告,有人發出了“救救孩子”的呼聲。
在今年召開的全國政協十屆四次會議上,對兒童廣告問題深感不安的一位政協委員曾向會議提交提案,呼吁對用兒童做廣告的商業行為說“不”。他表示,用兒童做廣告弊多利少,這很容易造成對兒童的精神污染。建議通過人大立法全面禁止兒童做廣告,剎住目前這股越刮越猛的兒童廣告風。
有關專家認為,在國內目前審查制度尚不完善的電視環境下,很少有企業能具備這樣的責任心:在追求出彩創意的同時,將社會影響等各種因素全面考慮進來。廣告的核心其實就是嘩眾取寵,策劃者大多只求創意出彩,較少顧及其他,因此會出現很多讓人不太舒服的廣告,甚至有些廣告包含了道德的“陰暗面”,引發觀者爭議。兒童題材廣告之所以不斷出現問題,與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有著直接的關系,也與一些商家自身的商業道德水平低下和企業公民意識薄弱有關,但更重要的一個原因卻在兒童家長或學校等監護者的監護理念錯位及監護責任缺失。
我們知道,兒童作為未成年人,其心智尚未發育成熟,尚不具有對事物的理性判斷能力,既缺乏對自身行為的控制能力,也缺乏對自身行為的責任能力,他們的行為必須要受到家長等監護者的監護。如果家長或監護人真正出于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考慮,而不是出于自身利益考慮,他們應該對自己的孩子做商業廣告這一事情做出理性而慎重的選擇。
有的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有“足夠的判斷能力”,對自己的孩子參與廣告商的“創意”甚至還會感到“非常驕傲和開心”。面對這種精神一點也不緊張、神經嚴重不過敏的家長,我們在發出“救救孩子”的呼聲的同時,是不是該先救一救這些大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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