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開始反壟斷立法 “經濟憲法”劍指壟斷行為
瀏覽:2344 作者:維權網 評論:0 發布日期:2006-6-25 11:56:00反壟斷法是保護市場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經濟憲法”之稱。有關專家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反壟斷法草案,意味著反壟斷立法正式進入立法程序,更讓公眾看到了中國政府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積極回應民意、打擊壟斷行為的決心。
反壟斷法律制度在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據全國人大財經委有關負責人介紹,一些國家的反壟斷立法已有百余年的歷史,目前世界上頒布反壟斷法的國家約有80多個。
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反壟斷法列入立法規劃。12年之后,反壟斷法草案終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就反壟斷法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一些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的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目前市場上,一些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價格、強制交易;一些地方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企業間的合并、重組日趨活躍,部分地區、行業壟斷苗頭開始顯現。
“形形色色的限制競爭的行為不僅損害了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而且阻礙國家經濟和技術的發展。”全國人大財經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跨國公司通過并購在我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甚至會危害國家經濟安全。
曹康泰表示,制定反壟斷法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和制止來自國內外的壟斷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競爭力,保證國民經濟健康、持續、協調發展。
初次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共8章56條,主要規定了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這三大制度以及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處理,反壟斷機構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對社會普遍關注的行政性限制競爭的問題,草案在原則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同時,還以專章形式對禁止行政性限制競爭作了具體規定。
為落實反壟斷執法工作,草案還明確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
對于電信、鐵路、電力、民航、金融等行業的壟斷行為,近來公眾反映強烈,草案的規定對此有何影響?一位參與反壟斷法草案起草工作的專家表示,這部法律一旦獲得通過,將會對這些行業的壟斷行為產生很大的影響和遏制。但他也同時表示,“有些問題還跟深化相關領域的體制改革相關。法律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