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名“趙C”該不該?(碰撞)
瀏覽:2468 作者:維權網 評論:0 發布日期:2008-6-17 13:31:01取名“趙C”的江西鷹潭市月湖區男青年,申辦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時被告知:“趙C”進不了公安部戶籍網絡程序,不能繼續使用。今年1月4日,趙C向月湖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成為全國首例公民討要姓名權案。
6月6日,月湖區法院一審判決趙C勝訴。月湖分局當場表示要上訴。
法院:姓名“趙C”符合法律規定和國家標準
月湖區法院副院長毛曉文介紹,法院支持“趙C”訴求的依據主要有三: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由漢字、數字、符號3種元素組成,“趙”是規范漢字,“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漢語拼音字母,符合國家標準;這個名字當事人已用了22年,未給國家、社會及他人造成不利。
因此,月湖區法院宣布的判決書責令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許趙C以“趙C”為姓名申辦第二代身份證,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完畢。
公安:不符合身份證法,進不了戶籍網絡程序
對于判決,月湖區公安分局戶政科民警一肚子苦水:“趙C”這樣的名字根本進不了公安部戶籍網絡程序,“只要全國戶籍管理系統不作更改,即使法院強制執行,我們也不可能完成錄入‘趙C’的判令。”
據介紹,公安部有關文件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含有已簡化的繁體字、已淘汰的異體字(姓氏除外)、自造字、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符號、其他超出規范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范圍外的字樣。
《居民身份證法》第四條則規定:“居民身份證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填寫。”
“可見,法律明確居民身份證登記要素,一是規范漢字,二是數字符號,未包含英文字母。一審認定,明顯誤解了法律。”月湖區公安分局有關負責人認為。
專家:捍衛了姓名權還是暴露出立法滯后?
此案在法律界也爭議不小。
江西師范大學法學院民法學講師周成勇說:“該案給出一個警示,行政機關不能僅依據內部規章或將公布的規章作出行政行為,而要在憲法、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履行好管理職能。”
江西豫章律師事務所田四林律師則認為,“趙C”這個名字既違反了法律規定,又違背公序良俗,法院依法應不予保護。“‘趙C’案折射出更深層次的問題是立法滯后。”
據介紹,國家有關管理部門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名稱等早已出臺了具體的規范和標準,但《姓名登記條例》等規范公民姓名管理的相關法規或規章遲遲未能出臺,導致姓名管理糾紛調解莫衷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