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暴利”將終結
瀏覽:1726 作者:維權網 評論:0 發布日期:2007-5-15 9:02:51
據了解,現行的《殯葬管理條例》是國務院1997年7月發布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殯葬事業的發展,殯葬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一些地方殯葬服務壟斷經營、牟取暴利,侵害了群眾利益;一些單位和個人受利益驅動,擅自興建公墓、非法占地破壞了生態環境,個別公墓的經營者非法炒買炒賣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僅損害了群眾利益,還引發了群體性事件;有些喪事活動影響了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國務院法制辦擬對現行條例加以修改完善。征求意見稿全文已在人民網、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等網站全文刊登。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遺體運送、冷藏、火化的服務由殯儀館提供,并明確殯儀館依照規劃批準設立后,依法辦理事業單位登記,按事業單位模式活動。 針對群眾意見較大的殯儀館的“暴利”問題,征求意見稿對其收費做了相應規定:殯儀館提供遺體運送、冷藏、火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費。收費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按照不營利的原則制定。此外,明確經營性殯儀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企業登記條件,經工商登記后,可以從事遺體運送、冷藏、火化以外的殯儀服務活動。 關于公墓的管理,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建設公墓的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并要求公墓經營單位應當憑用戶出具的死亡證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沒有出具親屬死亡證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要求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戶不得向他人出讓、轉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征求意見稿規定,未經許可建設墓地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公墓經營單位向沒有出具死亡證明的用戶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或者提供墓葬用地超過規定的墓葬用地面積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征求意見稿明確,辦理喪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公共管理的規定,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衛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在戶外辦理祭奠活動,不得使用明火。祭奠場所規定可以在指定地點使用明火的,不得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使用明火。祭奠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加強對使用明火的管理,防止發生火災。 征求意見稿同時明確,制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或者在實行火化的地區生產、銷售棺木等土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動燃燒的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人民日報》 (2007-05-15 第10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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