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政務更陽光更透明
瀏覽:1702 作者:維權網 評論:0 發布日期:2007-4-25 9:06:40
該條例出臺的意義有哪些?什么單位的信息該公開?公民知情權被侵犯怎么辦……在4月24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穹介紹了條例制定的情況和確立的制度。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據了解,我國的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80多部法律、行政法規都對相關政府信息的公開作了規定。在地方,有14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和16個較大的市制定了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談到制定信息公開條例的“好處”,張穹說:“政府信息公開以后,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辦事程序、辦事結果、監督方式等信息能夠為廣大群眾知曉,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有利于人民群眾監督政府部門正確地行使行政權力,實現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權力被濫用。”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政府的權力運行過程公開透明會大大地降低腐敗發生的幾率。”張穹說,政府信息公開便于從制度上、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腐敗。公布并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法治政府、陽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舉措。 信息公開主體有三類 “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不單指政府部門。”張穹說,條例第二條規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造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有三類:一類是行政機關;第二類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電監會、保監會等等;第三類是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像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單位。 為什么要明確這些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責任呢?張穹說,因為這些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也制作、獲取了大量的社會公共信息。公開這些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獲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權益。 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張穹表示,我國在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時候,從兩個方面體現了“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原則。 一方面,條例規定了主動公開的基本要求和公開的內容,也規定了各級政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重點,還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公開的信息。另一方面,條例規定了政府公開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不能公開,除此之外,都可以公開。 防止公開條例變“保密”條例 為了處理好公開與保密的關系,使條例與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相銜接,實現既可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信息,又能防止出現因公開不當導致失密、泄密而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影響社會穩定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況,條例建立了相應的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 審查機制會不會使公開條例變為“保密”條例?張穹解釋道,為了防止以保密審查機制為托詞,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為由,而不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條例專門設了第四章“監督和保障”,制定了考核評議制度、監督檢查制度、舉報調查制度、行政復議和司法救濟制度,以及法律責任等五個方面的規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行政機關違反條例規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保證媒體及時準確獲得信息 張穹表示,條例規定政府公開信息必須準確、及時,這和媒體報道信息的要求是一致的。 據介紹,條例在總則中規定,必須保證政府信息公開的準確、及時,如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政府有關部門都應該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為了保證媒體獲得政府信息的一致性,免得發生混亂,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的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進行溝通、確認。另外,對于政府信息,應該是上一級機關才有權發布,下一級機關不經批準不能擅自發布,這樣就可能保證媒體所獲得的政府信息是一致的、準確的。 為什么要留一年準備期 條例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還有一年的實施準備期。為什么安排這樣一個準備期?張穹解釋說,國外類似立法一般都規定一段時間的準備期,英國的信息自由法案經過了近五年的準備期,匈牙利也規定了一年的準備期。規定了一年的準備期,主要有三方面的考慮: 一是人民群眾要有一個了解的過程。二是政府有三個方面的準備工作要做行政機關要有一定的時間對本機關大量政府信息進行整理,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的編制和修訂工作;要負責指定專門的機構來承擔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還要建章立制;要對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三是有關的地方政府和部門要清理、修改和完善相關的規定。考慮到一些省、市和政府部門在條例公布之前已經制定了本地區、本部門的信息公開的規定,對于這些規定如果有與條例不一致的地方,要把它們統一起來,有要求不明確的地方,要按照條例的要求來進一步明確,也要有一個清理過程。 《人民日報》 (2007-04-25 第10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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