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能成為醫院“家丁”
瀏覽:1749 作者:維權網 評論:0 發布日期:2007-4-16 9:59:24更為關鍵的問題是,人民警察可不可以成為醫院“家丁”,接受醫院的聘請,像“家丁”或者保安一樣為醫院服務呢?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回答:警察應該對什么負責?《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秉公執法,辦事公道”是“人民警察必須做到”的。所以,民警應該對事實負責,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而不該是僅僅對醫院以及醫院的利益負責。
在醫療糾紛中,民警需要公道地對待醫院和患者,應該站在中立的角度,既保護醫院的利益,也保護患者的利益;而不該接受醫院的聘請,完全站在醫院的立場,用“全心全意為醫院服務”的“家丁”義務,取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法定職責。
如果醫院可以聘請民警擔任副院長,那么富翁可否聘請民警擔任保鏢呢?事實上,民警淪為富翁家丁的事情并非沒有。在那些情況下,我們憤怒地稱之為“濫用職權”,而醫院聘請民警當副院長,與之在本質上并無區別。問題是,納稅人有什么義務為醫院的“家丁”或者富翁的保鏢支付工資呢?
醫院之所以要聘請民警,而不是一般的保安,看中的顯然不僅是民警在維護醫院秩序方面的獨到才能,更是民警的身份以及這個身份背后的權力。權力如果可以被人“聘請”,那么在博弈的過程中,各種權利就不可能得到公平的維護,這是一個異常簡單的道理。
《市場報》 (2007-04-16 第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