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出境旅游合同開始施行,出境游,不再受忽悠
瀏覽:1647 作者:維權網 評論:0 發布日期:2007-4-9 8:57:15
吃住行游購要明明白白 當前,有些旅行社夸耀其服務內容如何優質,但往往又語焉不詳,以此忽悠游客。對此,《示范文本》要求組團社詳細說明旅游行程中的吃、住、行、游、購、娛等服務內容。 交通工具檔次等級、住宿安排、景點游覽內容、用餐次數和標準以及購物的停留時間等等,都必須描述明確。同時,組團社應當在行前說明會上如實告知游客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準,所到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外匯兌換事項 以及應急聯絡方式等。 在境外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 強迫購物被禁止 自費項目須經簽字確認 在境外被強制購物一度被游客列為是最厭惡的事,以后,游客再遇到類似的事可根據《示范文本》的相關規定要求賠償。 《示范文本》規定,組團社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游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組團社領隊或境外導游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旅游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還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另外,旅游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有積極協助旅游者進行索賠的義務,如果旅游者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時,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拼團須書面同意 擅自轉團有權解除合同 目前旅行社經營中拼團、轉團情況較多,游客有時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團或者拼團,由此引發的糾紛和投訴也較多。 對此,《示范文本》要求,拼團轉團的4項必備條件:一是必須取得旅游者的書面同意(在緊急情況無法征求意見時,組團社應在實施變更后,就變更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說明和證據);二是必須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三是受讓旅行社必須是出境游組團社;四是出現服務質量等違約問題由出讓組團社先行賠付。 如果組團社擅自轉團,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組團社全額退費,并可視情況要求組團社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到20%的違約金。 黃金周特別條款 游客與組團社自行約定 《示范文本》中還列出了黃金周期間出境游的特別約定條款。游客與組團社可以在黃金周價格上漲的情況下重新約定解約的擔責比例。 這是由于黃金周價格上漲和機位緊張,為確保團隊的按時成行,應航空公司的要求,旅行社往往通過包機、包位或者預付機位定金等方式確保機位。由于團體價格優惠和定金罰則,組團社的以上付出均不能退回。如果旅游者此時行前退團,組團社遭受的損失比平常有較大幅度增加。 專家觀點 旅行社之間的競爭有時會讓人感覺是一種惡性競爭,例如零、負團費現象,這一現象源于某些旅行社的盈利來自有關企業提供的非透明化傭金和回扣,而這會侵害消費者權益。《示范文本》可以防止這種現象產生,有利于防止惡性競爭和維護消費者權益。 ——中國社會科學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 劉德謙 《人民日報》 (2007-04-09 第0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