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制度監督再說股權激勵
瀏覽:1504 作者:維權網 評論:0 發布日期:2006-12-11 8:48:26
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分配局日前就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表示,規范公司治理結構是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要嚴格把握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防止內部人自我激勵。———《第一財經日報》
防止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內部人自我股權激勵涉及到股權激勵能否規范、順利進行的大問題。我國股權激勵過去經過了一個相當混亂的過程。一些國有企業通過股份制改制變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后,內部管理層就打著上市公司的旗號,任意確定內部人員薪酬待遇甚至進行自我股權激勵。個別國有控股公司管理層甚至以“激勵”之名,自己給自己或者給圈子里人員確定很高待遇,私送許多股份,無限度擴大內部員工與管理層之間收入差距,嚴重違背了上市公司內部薪酬和股權激勵的決策程序和內控機制,侵害了投資人即資本所有者的利益,影響了內部員工工作的積極性。
從根本上說,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在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國有控股”四個字上。“國有控股”就是說國家占股份在50%以上,國家處于絕對控股地位。而誰代表國家行使控制權呢?或者說代表國家行使控制權的部門或者人員工作不到位,對管理層監控不力,甚至管理層把自己作為國有控股的代理人,那么,包括股權激勵在內各種分配制度就不能很好履行。關鍵還在于所有者不明晰,所有者不到位,或者所有者代理人不能認真負責履行職責。股權激勵是公司的所有者對經理人的激勵,如果所有者不到位,就可能變成經理人自己激勵自己,達不到所有者通過股權激勵促進公司持續增長的目的。
我國國有企業在過去計劃經濟時期不存在競爭,沒有外部壓力,按照國家計劃進行生產就可以了。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后,面對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的雙重競爭,國有企業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必須進行改革改制,走向市場,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在這個轉換過程中,國有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管理真空,即:國家一再放權,企業管理者以適應市場為理由再三要權;即使進行了股份制改革甚至上市,但由于國有股份處于控股地位,再加上內部股東大會、董事會以及監事會等不健全,約束機制形同虛設等。試想,在一個全資企業里,投資人肯定非常嚴格的約束自己聘請的經理人隊伍。在一個健全的股份制上市公司中,經理人隊伍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薪酬委員會約束。而國有企業一方面所有者一直放權,另一方面企業內部“三會”不健全、不完善,內部監督約束機制沒有根本建立。在這種企業自身經理人權力越來越大,而約束經理人行為機制不健全,所有者不到位或者所有者代理人不盡責或者經理人恣意代表所有者的情況下,出現企業內部人股權自己激勵自己,甚至經理人任意確定內部薪酬的現象就不足為奇了。
對國有企業以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決不能出現真空現象。既然是國有控股,國家就要發揮控制力,關鍵是對經理人的監督、約束和控制。特別是在內部分配和股權激勵上,國家股份在董事會決策中一定要占有主導地位。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代理人要抱著對國家和人民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履行大股東職能。
防止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內部人自我股權激勵涉及到股權激勵能否規范、順利進行的大問題。我國股權激勵過去經過了一個相當混亂的過程。一些國有企業通過股份制改制變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后,內部管理層就打著上市公司的旗號,任意確定內部人員薪酬待遇甚至進行自我股權激勵。個別國有控股公司管理層甚至以“激勵”之名,自己給自己或者給圈子里人員確定很高待遇,私送許多股份,無限度擴大內部員工與管理層之間收入差距,嚴重違背了上市公司內部薪酬和股權激勵的決策程序和內控機制,侵害了投資人即資本所有者的利益,影響了內部員工工作的積極性。
從根本上說,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在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國有控股”四個字上。“國有控股”就是說國家占股份在50%以上,國家處于絕對控股地位。而誰代表國家行使控制權呢?或者說代表國家行使控制權的部門或者人員工作不到位,對管理層監控不力,甚至管理層把自己作為國有控股的代理人,那么,包括股權激勵在內各種分配制度就不能很好履行。關鍵還在于所有者不明晰,所有者不到位,或者所有者代理人不能認真負責履行職責。股權激勵是公司的所有者對經理人的激勵,如果所有者不到位,就可能變成經理人自己激勵自己,達不到所有者通過股權激勵促進公司持續增長的目的。
我國國有企業在過去計劃經濟時期不存在競爭,沒有外部壓力,按照國家計劃進行生產就可以了。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后,面對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的雙重競爭,國有企業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必須進行改革改制,走向市場,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在這個轉換過程中,國有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管理真空,即:國家一再放權,企業管理者以適應市場為理由再三要權;即使進行了股份制改革甚至上市,但由于國有股份處于控股地位,再加上內部股東大會、董事會以及監事會等不健全,約束機制形同虛設等。試想,在一個全資企業里,投資人肯定非常嚴格的約束自己聘請的經理人隊伍。在一個健全的股份制上市公司中,經理人隊伍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薪酬委員會約束。而國有企業一方面所有者一直放權,另一方面企業內部“三會”不健全、不完善,內部監督約束機制沒有根本建立。在這種企業自身經理人權力越來越大,而約束經理人行為機制不健全,所有者不到位或者所有者代理人不盡責或者經理人恣意代表所有者的情況下,出現企業內部人股權自己激勵自己,甚至經理人任意確定內部薪酬的現象就不足為奇了。
對國有企業以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決不能出現真空現象。既然是國有控股,國家就要發揮控制力,關鍵是對經理人的監督、約束和控制。特別是在內部分配和股權激勵上,國家股份在董事會決策中一定要占有主導地位。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代理人要抱著對國家和人民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履行大股東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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