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將在全國率先立法規定“有害食品”召回制度
瀏覽:1563 作者:維權網 評論:0 發布日期:2006-12-1 8:39:14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于11月27日提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據了解,草案就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狀況檢測評價等問題在全國范圍內率先作出規定。
草案要求對不符合有關標準、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已經上市銷售的,應當立即召回,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草案規定,該條例監管范圍是廣東境內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其他已經有國家和地方管理法律法規的如酒、農產品、生豬屠宰等則不在管理范圍內。
據介紹,作為制度和機制上的創新性規定,草案在現有體制下明確了政府各有關部門的職責,涉及部門包括農業、海洋及漁業、質量技監、工商、衛生等多個部門,防止食品安全監管推諉扯皮;率先在全國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分為企業主動召回與行政管理部門強制召回兩方面。
該草案還率先提出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機制,明確要求縣以上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規定縣以上政府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和發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