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考駕照必須上駕校?
瀏覽:2401 作者:維權網 評論:0 發布日期:2006-11-10 19:39:40
最近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受理機動車駕駛證考試申請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查驗培訓記錄,并存入駕駛員檔案。”這被普遍理解為“學駕駛,必須到駕校培訓并存有完整培訓記錄后,才有考試資格,取得駕照的可能”,也就是意味著自學駕駛考駕照方式將被取消。 此舉引來頗多爭議。對此爭議,作為駕駛證考試主管部門的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的有關負責人說,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規定考駕駛證必須通過駕校培訓。交管部門以前沒有限制過自學駕駛的人員考試,現在仍然不會將自學者拒之門外。 自學駕駛等同無證駕駛 對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學員在自學駕駛的時候,并沒有取得駕駛證,這意味著自學駕駛本身就是違法的。而且,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交管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自學駕駛使用的不可能是教練車,也不會是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進行學習。如果說自學駕駛本身就是違規行為,那么取消自學駕駛又何錯之有呢? 省交通運輸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 應尊重學員的選擇權 在駕校培訓是學習駕駛技術的一種渠道,但不應是唯一渠道。把考駕照和上駕校兩者捆綁在一起,顯然不合適。學員應有選擇權。 自學考試取得駕駛證的羅師傅 行政管理有越權之嫌 從法律的角度說,這是運管部門把管理行為向前作了延伸。即使寄予良好的愿望,行政管理權也應當在法定的權限內行使,不能越過底線。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賦予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考試的,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許可。因此,主管部門頒發駕照,應當通過有關部門的審核或考試,嚴格把關,而不是來干預公民對培訓方式的選擇權。 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宏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