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日報:名為“養路”實為“養人”?
瀏覽:1919 作者:維權網 評論:0 發布日期:2006-10-31 22:05:09
昨日記者從交通部獲悉,交通部已經下發了《關于印發2007年度全國公路養路費票據式樣的通知》,并下發給全國各地的養路費征收部門,這標志明年的養路費將繼續征收。同時,北京市明年的養路費征收也將于12月1日啟動。(10月30日《新京報》)
自從8月份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周澤先生質疑養路費合法性的文章問世后,交通部門的日子似乎就不那么好過了,問題很明顯,《公路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第一款),“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項用于公路的養護和改建”(第二款),換言之,只能以稅收的形式來收取養護資金,而養路費無疑是有違《公路法》的。
在爭議面前,交通部門采取了“沉默是金”的態度,但對于養路費,卻照收不誤。筆者注意到,在交通部下發通知后,北京市路政局急切切地表示“北京市已做好征收準備”。交通部門為何會對收取“養路費”如此興致高昂?筆者以為,養路費的實質并非“養路”,而是“養人”!梆B路”異化成“養人”,這不單單是交通部門的尷尬,也是全社會的尷尬,“養人”問題不解決,“養路費”征收是很難被禁止的。
我國的事業單位人員臃腫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交通部門也不例外。交通部門人事權歸地方政府,而財務及相關管理又直屬上級交通部門,人事權和財物管理權的分離,直接導致了地方政府為解決就業問題,將過多人員安置在交通部門,再加上交通系統內部子弟的安置,人員能不多嗎?人員過多的結果,導致的是“養路費”很難做到專款專用,甚至形成了為“養人”而收“養路費”的局面。
單純抓住交通部門說事,效果是不會太好的。廢除養路費,是相關法律的要求,是必須要做到的,但如果不給交通部門人員臃腫一個解壓的出口,恐怕養路費問題很難得到徹底而有效的解決。即便強制不許收取養路費,也難免會出現養路費的“變種”,最終還是走了“老虎”來了“狼”?傊,養路費問題的實質是“養人”的問題,如何清除多余的人員,如何分流這些人員,如何改革交通系統內的體制問題,這才是目前需要抓緊解決的問題。
自從8月份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周澤先生質疑養路費合法性的文章問世后,交通部門的日子似乎就不那么好過了,問題很明顯,《公路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第一款),“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項用于公路的養護和改建”(第二款),換言之,只能以稅收的形式來收取養護資金,而養路費無疑是有違《公路法》的。
在爭議面前,交通部門采取了“沉默是金”的態度,但對于養路費,卻照收不誤。筆者注意到,在交通部下發通知后,北京市路政局急切切地表示“北京市已做好征收準備”。交通部門為何會對收取“養路費”如此興致高昂?筆者以為,養路費的實質并非“養路”,而是“養人”!梆B路”異化成“養人”,這不單單是交通部門的尷尬,也是全社會的尷尬,“養人”問題不解決,“養路費”征收是很難被禁止的。
我國的事業單位人員臃腫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交通部門也不例外。交通部門人事權歸地方政府,而財務及相關管理又直屬上級交通部門,人事權和財物管理權的分離,直接導致了地方政府為解決就業問題,將過多人員安置在交通部門,再加上交通系統內部子弟的安置,人員能不多嗎?人員過多的結果,導致的是“養路費”很難做到專款專用,甚至形成了為“養人”而收“養路費”的局面。
單純抓住交通部門說事,效果是不會太好的。廢除養路費,是相關法律的要求,是必須要做到的,但如果不給交通部門人員臃腫一個解壓的出口,恐怕養路費問題很難得到徹底而有效的解決。即便強制不許收取養路費,也難免會出現養路費的“變種”,最終還是走了“老虎”來了“狼”?傊,養路費問題的實質是“養人”的問題,如何清除多余的人員,如何分流這些人員,如何改革交通系統內的體制問題,這才是目前需要抓緊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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