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報: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結構性風險
瀏覽:2130 作者:維權網 評論:0 發布日期:2006-10-23 18:00:26
10月21日,在“中美日保險經營與監管國際論壇”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部副部長魏加寧指出,目前,無論是學術界還是監管者、經營者,對綜合經營的趨勢都存在著相當程度的認同。但是另一方面,金融分業監管的狀態先行存在,這種矛盾現象表明,我國目前在金融監管中存在巨大而明確的風險。
魏加寧談到,一方面,由于入世和激烈的市場競爭,目前實踐上綜合經營的發展勢頭十分迅猛,尤其是今年以來綜合經營的勢頭呈加速趨勢。另一方面,在體制方面我國的分業監管的體制剛剛確立,絕大部分監管官員都認為目前的模式適合我國的發展階段,是我國金融業發展不可逾越的階段。
他表示,從實踐中看,我國在制度安排上存在著較大的結構性的風險,綜合經營趨勢在我國缺乏法律控制的狀態下進行,交叉性經營風險日益凸現。
最后,魏加寧認為,應當建立一個多層次的立體的協調機制。首先,金融監管機制包括金融風險防范協調機制、金融風險預警機制,金融風險評估機制、金融風險處置機制也就是金融危機管理;其次,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應當是自上而下,在地方層次上更應當建立協調機制。
魏加寧談到,一方面,由于入世和激烈的市場競爭,目前實踐上綜合經營的發展勢頭十分迅猛,尤其是今年以來綜合經營的勢頭呈加速趨勢。另一方面,在體制方面我國的分業監管的體制剛剛確立,絕大部分監管官員都認為目前的模式適合我國的發展階段,是我國金融業發展不可逾越的階段。
他表示,從實踐中看,我國在制度安排上存在著較大的結構性的風險,綜合經營趨勢在我國缺乏法律控制的狀態下進行,交叉性經營風險日益凸現。
最后,魏加寧認為,應當建立一個多層次的立體的協調機制。首先,金融監管機制包括金融風險防范協調機制、金融風險預警機制,金融風險評估機制、金融風險處置機制也就是金融危機管理;其次,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應當是自上而下,在地方層次上更應當建立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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